浅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侵权主体

2024-04-03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多公司选择注册并运营自己的网站,而域名是机构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名称,网站运营者只要拥有域名的使用权即可进行备案登记,故实际经营中经常存在网站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运营人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发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笔者通过检索各地区的案例以及对其进行法理研究,试作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二、法院如何认定侵权主体

(一)以备案主体为侵权主体

在(2023)鄂01知民终6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域名是机构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名称,网站运营者只要拥有域名的使用权即可进行备案登记,在无法律规定网站运营者与域名注册者必须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域名的注册者信息而推翻ICP备案,故不能根据被告提交的第三方域名查询网站所显示的域名注册商信息而否定ICP的备案登记;其次,被告称涉案网站在2020年底已无实际经营,而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3月17日,且在本案2023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涉案网站ICP备案仍未注销,间隔时间超2年多,结合被告提交的其运营的其他相关网站ICP备案已于2020年6月19日注销的情况,在没有其他理由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涉案网站ICP备案注销时间已远超合理期限。第四,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亦无法证明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情况。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以域名实际持有人为侵权主体

在(2023)鲁0114民初258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为涉案域名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主体是被告。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5日,原告对域名传播作品进行取证时,该域名持有人已不是被告。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涉案作品系由被告进行的网络传播。被告虽然对到期不再使用的域名未及时办理ICP注销备案,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行为与其所诉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在认定网站运营者时,ICP备案信息仅能作为一种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备案主体并非实际使用主体、与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当由实际使用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总结与建议

ICP备案制度是国家工信部对使用中国境内服务器开设网站的用户实行的一项登记制度。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许可制,而域名信息备案是由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的查询结果仅表示该备案主体可能为域名的实际持有者。

对于权利人来说,在确定侵权主体时,不仅要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查询域名备案主体信息,还应当通过万网、seo综合查询、whois来查询域名持有信息和服务器IP地址信息,若域名是从国内平台购买,则可以通过注册商平台查询域名持有人变更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若不能提供的,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以及可能支出的维权费用,酌定损失及合理费用。

对于域名备案主体来说,若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若到期未续费放任不管的,虽然最终可能因非网站实际使用主体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也会因未及时注销相关备案信息导致自己卷入诉讼。

综上,权利人应当审慎确定侵权主体,避免因备案主体信息与域名实际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将侵权主体确认错误;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来说,应当对域名尽到监管责任,在需要提前终止提供服务或域名过期时,应当及时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避免卷入诉讼。


作者介绍

毛占虎,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及法律检索、写作能力。熟悉企业运营管理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公司治理结构、诉讼争议解决等业务。协助团队处理各项诉讼及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