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受害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结合《民法典》第996条和近年山东法院判决分析

2023-09-18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立法【1】仅支持通过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通过契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了极少数法官试图突破当时立法的束缚,比如对《合同法》第107条、第302条之“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进行有利于受害者一方的扩张解释,以使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有据”。

《民法典》生效后,其第996条【2】引起了学界很大争议。学者们关于该条的解释不一,实践中法官裁断尺度不一,而当事人在面对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时,该怎么选择请求权也茫然无措。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极具争议的理论话题

学者们对《民法典》第996条的解释,主要有以下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本条是关于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救济的规定。”——杨立新

这种种观点认为,该法条创新了中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破了之前只能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方可获得支持的局面。【注:如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亦认为第996条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规定。】

(二)“该条承认由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在提起违约之诉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是人格权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诉诸于侵权。”

这种观点认为,该法条并未认可违约精神损害,只是因违约侵害人格权,赋予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且该条款置于人格权编中,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故,《民法典》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仍旧是缺位状态。

理论学界对《民法典》第996条的看法达不成一致,在争论、拉扯、换阵营后,目前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占比较大。

二、实践中的判决:缺乏司法共识

在威科先行中以“合同纠纷”、“精神损害”为关键词,检索山东省法院近三年的类案判决,分析如下:

在检索的案例范围内,数量最多的是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以此为例:同样是是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同样是发生在《民事典》生效之后,但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有的法院引用民法典第996条,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有的依旧以法律关系不一致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请求亦或让当事人另行起诉。

支持案例:秦学华、潍坊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5民初1876号)、徐萍、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2158号等)

不支持案例:烟台近三年的类案判决,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的法官均以“本案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的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不应适用上述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三、讨论与结论

截至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法条的理解均不一致。作为律师,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否帮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亦或对方主张精神损害时我方怎么答辩,都需谨慎,最好提前查询当地法院近年类案,了解法官的观点,助以确定诉讼请求、答辩点等。

既往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承认此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这种做法无需被否定,尤其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只是距离其获得普遍性认可与明确法律依据保障,仍待时日。

【1】《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民法总则》第186条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刘小璇:《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杂志》2021年第6期。

4.李然,郑思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6条为解释路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作者介绍

栾晓芸,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澳门科技大学刑法学硕士。擅于类案检索、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研习案例。主要从事领域:刑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