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裁判要旨归纳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是中大公司的临时雇员,在锦州某建筑工地负责消防系统及通风系统的施工工程。2012年4月14日上午7∶30分左右,原告连同几名工友一同前往锦州某建筑工地的楼顶施工,在刚走进楼门口途经电梯井时,原告朱某坠入10米左右负二层电梯井摔伤。其工友王某在现场目睹其跌入电梯井的整个过程,当时电梯井完全裸露,没有电梯门封闭,井口没有固定有足够高度防止人员坠入的安全挡板。意外发生后,原告朱某被送入锦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朱某颈椎管狭窄、颈椎外伤、颈脊髓损伤、截瘫,住院治疗146天,一级护理117天,二级护理29天,共花费医疗费305876.08元。后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辽西分中心鉴定,原告朱某颈椎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伤残评定为一级,终身护理一人。因此事故,原告朱某的经济损失为1179620.08元。
另查,被告宝地公司是总开发商,其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给了被告三菱公司。被告宝地公司与被告三菱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三菱公司)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好防火、防灾工作,因施工引起的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此外,三菱公司与宝地公司在《产品安装合同》附件中约定,宝地公司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受托方(即三菱公司)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被告缔一公司是东湖一号工地的建筑施工单位。
争议焦点
原告朱某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也享有对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中可以明确,即使原告朱某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即被告三菱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作者介绍
李田,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主要为担保物权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合规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