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律所于周五下午组织开展业务学习活动。
2024年8月30日,本所律师孙威为本期业务分享人,分享主题为“新公司法下夫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行性分析”。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之间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夫妻公司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公司的原因正在于其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实质单一性,导致内部监督缺乏,而夫妻公司同样具有此种缺陷。在江苏只有常州、扬州、泰州认为夫妻公司构成一人公司,其他地区则持相反看法。最高院的审判实务对于夫妻公司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在新公司法取消一人公司规定之后,对于夫妻公司的认定也需要参考未来的司法实务。之后,大家对夫妻公司认定在各地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热烈讨论。